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6-11-27 09:58     发布人:LSFAMEN
根据2015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单相电能表、冷水水表、膜式燃气表、热能(量)表将接受抽查。
   根据2015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单相电能表、冷水水表、膜式燃气表、热能(量)表将接受抽查。
  而日前为了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规定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以下简称国抽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开展的国抽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工作情况。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的相关工作